離婚協議女方不給撫養費 男子收入下降后想“毀約”,行嗎?法院這樣判決
2023-05-05 19:36 | 來源:未知 | 作者:admin
原標題:離婚協議女方不給撫養費 男子收入下降后想“毀約”,行嗎?法院這樣判決
熊楊楊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四川綿陽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孩子隨父親生活,父親自愿全部承擔全部撫養費。一年后,父親因患病多次手術并更換工作,導致收入下降,于是以孩子的名義起訴,要求孩子母親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
5月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綿陽市三臺縣人民法院獲悉,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但協議不能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約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為保障孩子健康成長,法院酌情確定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黃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在婚姻期間,生育了一名兒子。因夫妻二人后來感情不和,最終協議離婚。雙方經過多次協商,確定孩子隨父親黃某生活,黃某自愿承擔全部撫養費。2022年4月,雙方就該協議辦理了公證。
離婚后,黃某重組家庭并又育有一子。而且,黃某因患病,經過了多次手術,并且更換了工作,導致收入下降,撫養壓力變大。于是,黃某找到前妻李某,希望能支付撫養費,但遭到拒絕。一年后,黃某以孩子名義到法院起訴,主張撫養費。
庭審中,李某稱其再婚后也生育一子,目前無法出去工作,家里日常生活、還貸等都由孩子父親支持。經濟困難,要求黃某按協議繼續履行。
三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夫妻離婚時協議約定了孩子由父親撫養,母親不支付撫養費,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但雙方達成的協議不能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約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隨著孩子年歲增長,相應經濟開銷將不同程度增加。此時黃某因患病收入下降、需同時撫養兩個子女等原因,經濟相對之前是更為困難的。因此,為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綜合其實際需要、當地消費水平以及李某的經濟承受能力,法院酌情確定母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判決后,經三臺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多次主動判后答疑,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表示將參照判決履行,共同友好溝通,照顧好孩子的生活。
▍法官釋法
承辦法官介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是我國婚姻家事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撫養費糾紛案件審理中,要以未成年人利益為基本出發點及最終追求,在其他利益與未成年人利益發生沖突之時,未成年人利益應當處于更為優先的位置。
本案中,雖然雙方依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約定,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以遵循。但是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后,子女主張增加撫養費時,法院依法支持孩子主張,系基于兒童權益的必要保障。這與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相符,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