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軌“姐夫”,還要求丈夫賠償...
2023-05-05 20:05 | 來源:未知 | 作者:admin
妻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
不僅與丈夫的姐夫同居
竟然還要求丈夫
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
案情回顧
2001年,李某(女)與賴某(男)自由戀愛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育有一子。結婚初期雙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務工,賴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離多。李某外出務工期間,曾與賴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數(shù)月。發(fā)現(xiàn)妻子李女婚內出軌后,賴某多次與李某溝通聯(lián)系,希望能調解雙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絕與賴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雙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起訴離婚。庭審中,賴某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6萬元。李某承認其婚內出軌的事實,但認為這是賴某不顧家庭責任,缺乏關心關愛所導致,并要求賴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審理
夫妻關系忠實是維系健康婚姻關系的基石,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丈夫的姐夫非法同居生活數(shù)月,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破壞家庭和諧,損害被告感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與他人同居”之規(guī)定,石城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與賴某離婚,并判決李某賠償賴某精神損失費5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尊重、關愛
這不僅是道德要求
更是法律義務
來源:石城縣人民法院
編輯:聶宇涵
校對:萬德千
核發(fā):劉鋒
原標題:《女子出軌“姐夫”,還要求丈夫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