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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犯罪探析
2015-06-01 19:31 | 來源:未知 | 作者:小萍

   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欺詐事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保險人和廣大保戶的合法權益,也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保險詐騙具有主體多元化、隱蔽性較強、犯罪黑數高、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防范保險欺詐的關鍵在于社會輿論正確導向;社會有關方面協作預防;保險行業之間加強聯系與合作以及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等。

  關鍵詞:保險欺詐;保險詐騙罪;犯罪構成;犯罪黑數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發展,對穩定企業經營、保障經濟發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險欺詐行為也凸顯出來,并且成為當前保險業最大威脅之一。

  一、保險詐騙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構成

  所謂保險欺詐,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以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或保險事故發生原因,夸大損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險人陷于錯誤認識而向其支付保險金的行為。

  同傳統的經濟詐騙相比,保險詐騙罪有其顯著的法律特征:

  1. 犯罪主體多元化。

  保險詐騙不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單位)。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看,一些特大保險詐騙案往往由法人(單位)實施或參與實施。

  2. 社會危害的多重性。

  保險詐騙不僅侵犯了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整個社會的財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如在人身保險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為了謀取巨額保險金而不惜鋌而走險,故意殺害被保險人。

  3. 詐騙數額巨大。

  與其他民事欺詐不同,保險領域內的詐騙往往以巨額保險金為行為指向。這在團伙作案、集團作案、跨國作案、法人(單位)作案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因而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4. 具有極強的隱蔽性。

  保險詐騙打著合法保險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從中騙取賠償金;保險人的經營對象遍及整個社會,難以對每個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險詐騙在制造違法事件的時間上有選擇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內,隨時都可以進行,所以它有極強的隱蔽性。

  5. 犯罪黑數較高。

  所謂犯罪黑數,指客觀存在的犯罪活動中,沒有被揭露或沒有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比數。在所有詐騙行為中,保險詐騙犯罪的黑數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在短時間內難以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外,主要是許多人并不認為欺詐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一些人認為欺詐保險公司只是一種“公眾游戲”,似乎是可以原諒的。而在保險欺詐者看來,這只是一種“扯平帳務”的方式。

  根據我國新刑法的規定,保險詐騙罪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險欺詐侵犯了我國的保險制度,這是本罪區別于一般詐騙罪和其他金融詐騙罪的本質所在。國家設立保險制度,創辦保險事業,目的在于消解危險,為工商業和社會大眾提供安全保障。行為人實行保險欺詐,騙取保險金,其行為直接侵犯了這種保險制度。其次,保險詐騙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是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保險詐騙必然會擾亂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險詐騙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三,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據此,保險詐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已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2)保險人受蒙蔽而進行理賠。保險詐騙是結果犯,即保險詐騙罪既遂,不僅實施了詐騙行為,而且必須使保險人受騙進行了賠付。(3)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

  第四,保險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保險詐騙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產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產生于投保之后。

  二、認定保險詐騙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認定保險詐騙罪,總的標準是其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同時,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1. 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區別。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詐騙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才構成保險詐騙罪。由此可見,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區別的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對于騙取數額較小的保險金,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可用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規定處理。

  2. 保險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區別。

  保險詐騙與一般詐騙有著共同點:在客觀方面,兩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主觀方面,都有詐騙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主體不同: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后者則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除此之外,兩者在犯罪客體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僅為公私財產所有權。

  3. 保險詐騙罪中的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由于保險詐騙可能是采用惡性制造保險事故的手段來進行的,因而故意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往往不僅構成保險詐騙罪,而且還會觸犯刑法典的其他條文,構成其他犯罪。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例如,行為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如縱火、損毀等,可能還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罪或數罪;或者行為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故意致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可能同時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虐待或遺棄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正是考慮到上述保險欺詐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新刑法對這些犯罪分子實行數罪并罰予以嚴懲。

  三、保險詐騙犯罪的防范

  追究保險欺詐的法律責任是一種對保險違法行為的事后處理,而保險欺詐的對策研究,則是一種事前的防范,兩者的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保險欺詐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社會原因,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險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險作騙犯罪的預防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的有關方面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種誘發犯罪因素,抑制詐騙案件的發生,把發案率降到最低點。

  (一)宏觀防范

  宏觀防范是覆蓋面廣,針對犯罪現象的全面性防范。其主體相當廣泛,包括國家和各類社會權威性機關,主要舉措有減少和抑制犯罪誘發因素,落實罪犯改造及回歸社會工作等。具體而言,這些宏觀層面的工作主要有:

  1. 保險詐騙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不能再將欺詐作為一種微小的失常而忽視。

  社會對欺詐者的正確看法,即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對遏制欺詐是很有效的。應把工作重點放在改變人們的觀念上,以使保單持有者在頭腦中形成一個固定的思維方式,即保險欺詐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行為。然而,這樣一項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無法單獨承擔的,需要保險公司之間更多的交流與合作。此外,無論是保險界還是司法界,對保險詐騙的嚴重性、危害性都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2. 保險界、司法界、新聞界等要加強彼此之間的相互協作,協助保險界搞好預防。

  首先,國家的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認真查處各類保險詐騙案件,嚴格執法,堅決打擊犯罪分子。在辦理各類保險詐騙案件中,應及時將保險詐騙的狀況、動態以及預防保險詐騙的經驗教訓以各類司法建議書的形式通知保險機構,以便其及時調整和改進防范措施。各類出險的損失證明機關(包括公證機關)在證明過程中,應認真調查研究,嚴格審查,力求證明事項客觀、真實、準確、合法,避免因證明失實而導致保險機構被騙。其次,新聞界可以有選擇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險詐騙案的破獲及其判決結果予以報道。這不僅是一種有說服力的教育,而且還會對一些潛在的犯罪人產生震懾作用。

  3. 另一個加強反欺詐斗爭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術、共享各種信息。

  在保險欺詐案中,威脅最大的是那些欺詐慣犯,他們往往一次得手后,會連續不斷地進行欺詐活動,而且其欺詐行為都經過精心策劃,手段狡猾、隱蔽,不易被發現。但這類欺詐行為的表現形式及欺詐手段都十分相似,只是欺詐的保險人不同而已。由于以前各保險人之間缺乏聯系,一個保險人掌握的保險欺詐人和欺詐行為特征的信息不能被其他保險人廣泛知悉,致使這類欺詐行為屢次得手。因此,建立一個反保險欺詐中心,收集有關信息,使保險人共享該類信息,加強保險人之間的聯系與協作,使之能夠及時發現以相似手段進行的保險欺詐,將有效地防范保險欺詐的發生,降低欺詐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意大利、愛爾蘭、挪威、英國和美國等都有這樣的組織,并且運作得相當成功。目前,我國還未成立該類專門組織。這種有組織地同保險詐騙作斗爭的運作模式,值得成長發展中的中國商業保險業學習和借鑒。

  (二)微觀防范。

  微觀防范是人們針對犯罪行為的具體防范,其主體是保險單位和從業人員。保險詐騙的微觀防范,筆者認為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1. 嚴格貫徹執行《保險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我國現行的保險立法中,對保險欺詐已有不少具體規定,它們是預防保險欺詐的重要武器。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首先必須認真學習《保險法》及有關法律,領會其精神實質,正確掌握各項法律規定,并積極向社會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宣傳,使他們自覺地防止各種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其次,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行為,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時,保險人應該理直氣壯地依據有關保險法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要求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

  2. 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

  從許多欺詐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承保過程中的失誤和疏漏往往為保險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甚至會成為導致欺詐行為發生的誘因之一。加強承保環節可以杜絕一部分欺詐行為的發生,使一些有欺詐企圖的人望而卻步,打消不法念頭,從而消除一部分欺詐隱患。所以,保險人承保時的危險勘查及風險評估是絕對必要的。保險人在風險勘查及評估過程中獲得的資料對保單的具體設計及厘訂保險費率具有重要意義。保險人在制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準確、規范,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必須明確具體。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保險欺詐是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顯然這樣的規定并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在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

  3. 建立科學的理賠規程,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

  欺詐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因而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就成為識破保險欺詐行為,阻止保險欺詐結果發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線。因此,保險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保險是一門融法律、醫學、管理學、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等于一身的綜合學科,從事保險行業需要具有各類專業知識的專門人才。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增強員工的辯別能力。(2)建立健全核賠機制。無論保險詐騙的手段多么狡猾,但最后一關都必須經過保險理賠人員的確認。如果保險理賠的承辦人員把好這最后一關,則詐騙罪犯的陰謀絕不會得逞。建立健全核賠機制,要求切實加強事故調查、證明材料的審核機制,嚴防假賠案、騙賠案的發生。具體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調查、材料審核經辦人責任制,以增強經辦人員的責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損與理賠經辦人崗位分離制,杜絕“一人包辦到底”的現象;再次,要建立對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的集中后續監督制度;最后,應建立錯賠、被騙賠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錯賠、騙賠的責任人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罰,嚴防道德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