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訴訟代理人?
2015-06-08 14:01 | 來源:未知 | 作者:Agnes
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至六十八條明確: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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