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只有一個女兒,大學畢業后即分配到了邊疆工作。故老兩口又收養了一個男孩,是妻子的一個遠房親威的孩子。現在養子已經14歲,老伴也于兩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兒子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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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
法定監護人的范圍
有一天,李某在路邊行走,被一輛違章逆向行駛的汽車撞傷,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萬余元。
由于養子才14歲,還在李某所在單位的技工學校讀書。所以必須給他找個監護人。單位領導給李某的女兒發了電報,其女連夜奔喪。她見到單位領導后表示,邊疆生活條件很差,小弟如果跟著她,以后的學習和就業都很困難。她的意思是讓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兒生活。但該男孩的生父母都遠在農村,認為無法照顧,建議由該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擔任監護人。而該男孩有一位姑姑,認為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監護人。這個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責對方是沖錢來的,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
法院讓單位指定,單位認為由廠工會擔任監護人最合適,最后法院維持了李某所在單位的決定。
〔律師的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在設定監護人時,實際上是有順序的。只有在前一順序的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明顯對監護人不利時,法院才依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后一順序范圍內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擇優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經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上述單位、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也適用這一規定。
本案,該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養之日起,就已經與他不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了。因此,該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順序。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不難看出,單位擔任監護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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