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咨詢”、“代辦”、“婚姻調查”、“婚姻煩惱”……報端生活服務類、婚戀中介類的小廣告,在旁人眼里或許是不起眼的,但在有需求的讀者眼前不啻于一道光芒。在杭州,婚姻調查公司生存得如何?他們如何開展工作?現場工作室經過多次接觸行內人士,完成了這次采訪。
十小時緊急談判 老公發誓學浪漫
某一個紀念日,丈夫準備用心燒一條魚給老婆吃,妻子卻因為小事發了一頓無名火,鬧到最后老公才曉得:其實老婆想要跟小姐妹一樣,收到一束玫瑰花。
那天下午,一個神情沮喪的30多歲男子來找婚姻咨詢師范老師,因為老婆嫌他不好,堅決要離婚。范老師一了解夫妻倆的“外圍情況”:夫妻倆各自開飯店酒吧,收入不菲,孩子四五歲,雙方沒有外遇,老公每天燒飯做家務。這個男人聽上去挺優秀的啊,奇怪?
丈夫于是一口氣講了3個小時,羅列了一堆老婆對他的不滿意:進門忘記脫鞋,牙膏忘記從尾部擠,水杯老是留下水漬,東西總是沒有放在“指定位置”,什么節什么紀念日總是不會送“浪漫禮物”,不如人家的老公好……丈夫還是一門心思愛老婆,可是老婆堅決不要過這種實在、實心的日子了。
范老師當時就明白過來了:這是婚姻危機中最難也最容易的問題。雖然它不涉及什么財產紛爭和情感糾紛,但瑣碎小事的累積又卻是最傷人心的。這位丈夫希望范老師能幫他,讓妻子回心轉意。考慮到夫妻有感情基礎,范老師決定當天晚上就進行“緊急干預”。
“那位太太一開始接到我的電話就很反感。什么婚姻咨詢師?她的第一反應就是:老公怎么能把‘家丑’外揚?找這種根本不相干的人來。我能理解她。我就告訴她,我愿意幫助你,范老師的調查公司在樓下茶館里專門有個包廂,她倆在里面談了4個小時,她后來哭得稀里嘩啦,最后還挺爽氣地說,我才不要老公付談話費,我有錢我自己付。”
范老師說,當時最要緊的就是肯定:妻子的要求也很正當。在物質生活取得溫飽之余,人是要追求一點精神上的東西。說起老公如何大大咧咧、不夠溫柔體貼和浪漫,這位太太真的悲從中來。
第二天下午,夫妻倆跟范老師一起坐下來談了最后的3小時。丈夫向妻子立下軍令狀:再給一次機會,一定學會浪漫;妻子向老公妥協:我以后對你要求不那么高。最后結果當然是夫妻倆拉著手出去了,直到發稿時,范老師還在“監測”夫妻倆的生活和感情。據說,還不錯。
做了一年多的“離婚談判專家”,范老師卻致力于挽救婚姻。她說到夫妻和好最喜歡用“手拉手”這個詞兒。她也要求和好的夫妻一定要當著大家的面,發自內心地手拉手一回。手拉手,就是溝通的開始。
圍魏救趙抽釜薪 外遇丈夫回轉心
幾個月前某婚姻咨詢公司裴先生接到一個妻子的求援:丈夫外遇,提出離婚。因為夫妻倆都是企業中層,在社會上“有頭有臉”,太太表示不能承受離婚的變化。
裴先生手下的“調查組”于是馬上行動,要不了幾天,調查報告就出來了:先生是有了外遇,證據齊全,而且是“辦公室的故事”。
裴先生對那些資料苦思冥想了,作為客戶的妻子交待的目標是不離婚。如何“和平演變”這場婚外戀?他對“第三者”女方再次進行詳盡的調查,得知“她”還有一個男友。原來這是一場“四角戀”。
裴先生親自出馬接近那個“男朋友”。花了一段時間“結識”以后,裴先生順理成章地以“大哥”的身份照顧“小弟”,設法幫他找了新工作,調整了收入;教他如何對女朋友溫柔體貼,“把握”芳心。那個一度成為“第三者”的女友,本來就是因為男朋友的生存不順利、脾氣暴躁而有意疏遠,心里也一直為了跟已婚男人的激情不能持久而矛盾,這樣一來,感情的砝碼又漸漸回來了。
裴先生這么暗中一出手,竟然引起連鎖反應:女友回到了男友身邊,疏遠了那位先生,婚外情神不知鬼不覺地破壞了。那位先生無趣之后,也不無僥幸地悄悄結束,回到了太太身邊,家庭生活重歸平靜。
裴先生認為這樣的結果,比“抓二奶”、打離婚官司要有益得多。
偵察手法多 正當調查費用比較高
一家調查公司的調查部負責人告訴記者,調查員干的并不是大眾想象的那些偷拍、跟蹤,大部分還是“文職工作”,例如調查被調查人的結婚登記、房屋產權登記、股票交易登記、銀行開戶存款登記、收入狀況等等,而且必須按照法律許可的渠道進行調查,不能使用非法手段。就是真的要跟蹤,也不能使用那些間諜電影上的“特殊裝備”,只能用民用裝備。
“調查費不好收啊。”一位調查員說,其實最沒有技術含量的就是“死盯”,也就是跟蹤。在行業內的平均價格,調查費除了這些實報實銷的費用,一般另行收取2000元到5000元不等,也有的公司報出了每天3000—5000元的價格,種類有調查被調查人的行蹤規律和與人來往情況、取證被調查人的非法同居現實資料、取證被調查方隱瞞財產情況的資料等等。
離婚經濟不經濟 不主張婚前公證
“現在有個新名詞說我們是‘離婚經濟’,其實離婚是對夫妻雙方非常不經濟的。一般情況下我們不主張離婚,一定要盡力挽救,離婚畢竟傷感情、傷孩子、破壞家庭。”擅長離婚訴訟的董律師對記者這么說。
鬧著離婚找上調查公司的,可能最后不離婚;要求不離婚而上門的,也可能溝通不成要離婚。“不管怎樣,我們要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還要爭取最大的有利結果。全過程律師都可以介入,起到什么作用?主要是分析狀況,權衡利弊。”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等行為被發現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給他。離婚后另一方才發現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財產的請求。”
董律師說,不主張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因為不希望離婚,也不希望造成心理負面影響。大家都是在為穩定婚姻進行努力,當這種努力宣告失敗,離婚現實地擺在面前時,還是應努力去爭得應有的財產、權益。這當中的絕大多數財產我們不需要公證都有證據說明其歸屬,所以并非未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就無財可爭、無權可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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