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夫妻關系挺好,只求明明白白
2002年3月20日,家住朝陽區的陳女士走進三信事務所,與其他當事人不同,她需要的是非訴訟法律服務。陳女士的丈夫大大小小的產業不少,陳女士雖然沒有參與這些產業的開發經營,但她覺得自己依法對此應有知情權,夫妻間彼此透明,這樣更有利于夫妻關系的鞏固和諧。于是,陳女士要求律師對丈夫產業中的幾處進行調查。
三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接受陳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地,查明了委托事項,取得了相關文件材料,圓滿完成了陳女士的委托事項。至此,律師的一次非訴訟法律服務結束了,陳女士也明明白白地離去。
[關鍵詞]婚內財產調查可行
如同婚前財產公證一樣,婚內財產調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過目前大多數人還沒有行動或還沒有意識到而已。《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對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尤其是對共有財產做出處分的,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但由于夫妻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創造財富的一方經濟大權在握,久而久之,就會助長某些人利用壟斷的財產享有某些“特權”,產生諸如“包二奶”等社會現象。通過夫妻財產調查,夫妻一方對婚內財產狀況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財產關系中,與另一方處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財產權利的合法行使,將來一旦出現夫妻糾紛,也早有“證據”在手,防止掌握財產的一方轉移隱匿。
[相關鏈接]不是只有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服務,今后類似陳女士這樣的非訴訟法律需求會超過打官司的數量。法律服務不應只出現在法庭上,更應該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環節中
陳女士只是希望自己的東西自己心中有數,顯然用不著打官司,但同樣需要法律服務。不僅如此,單位或個人知識產權方面侵害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的問題,房產商到底有沒有“五證”的問題,都可能完全用不著打官司,而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提前介入。法律服務不應只在打官司時才被人們提及,更應該滲透在人們生活的各個環節中,這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律師圈點]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
陳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內財產,這就涉及到我國目前實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依據《婚姻法》第17條、18條規定,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予其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文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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