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沒有證據,有理也打不贏官司。比如,女方不能忍受男方長期的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前,應當有意識的收集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男方施暴后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警方筆錄、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如果女方在毆打后,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就不能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那么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庭的支持。要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占便宜,離婚當事人必須掌握許多合法有效的證據。如: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分為以下幾類:
1.書證,即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2.物證,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衛生紙、散落的陰毛、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物品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即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鑒定結論,即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筆錄,即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制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后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收集和提交離婚案件證據的技巧如下。
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夫妻關系的證據,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及身份證,結婚證遺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據。
3.證明由一方扶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4.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銀行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銀行帳戶;證明有股票親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戶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該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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