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有哪些
1 目的
1.1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知識產權的保護,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和工藝、生產技術改造的積極性,促進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及技術進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所適用的范圍)
3 知識產權歸屬
3.1 公司依法對以下標識享有專用權:
a) 以公司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
b) 公司名稱及公司標識。
c) 公司的其他服務性標記。
3.2 本公司員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利用公司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所有)權屬本公司。
a) 完成本公司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 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 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本公司分配的任務;
、 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本公司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b) 利用本公司的名義、物質條件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 利用本公司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② 利用本公司的人力、技術設施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等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c)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單位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3.3 公司派出人員(包括技術人員、進修人員、公派人員等派往國內、外其他單位的研究人員),應遵守本管理規定,未經公司審批不得擅自將公司的知識產權及其它智力勞動成果權讓予對方單位享有、享用或雙方共有、共用。與其他單位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本公司與其他單位另有協議外、歸公司所有或共有。
3.4 來公司學習、進修、訪問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在公司學習和工作期間參與公司研究項目或者承擔公司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歸公司所有或持有。
3.5 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3.6 公司所屬的下屬單位改變、終止后,其知識產權歸屬公司享有。
4 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4.1 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4.2 公司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出任組長,研發中心主管出任副組長,及各關聯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組成。
4.3 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公司知識產權領導機構,負責對公司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a) 制定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政策及規定
b) 審查公司知識產權管理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c) 指導、檢查、監督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的工作執行情況。
4.4 在研發中心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和具體業務工作。包括:專利、商標、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等各項專業管理工作。
4.5 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a) 接受公司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領導,貫徹執行領導小組制定的各項政策、規定、辦法和計劃,并向其匯報工作;
b) 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c) 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
d) 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e) 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f) 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j) 負責協助以公司知識產權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h) 接受公司員工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和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和幫助;
i) 制定和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并交流經驗。
4.2 在知識產權管理部成立前,由行政人事部代行其職責。
5 知識產權管理流程
5.1 研發項目負責人向研發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部提請是否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研發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部評估研發成果是否申請知識產權——總經理審批——研發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知識產權申報——研發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保護、合作等法律事務。
6 管理標準
6.1 技術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公司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并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6.2 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歸檔并填寫鑒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鑒定。
6.3 嚴格執行公司知識產權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規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檔案應采取限制閱讀措施。
6.4 公司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識產權由研發中心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制定密級,根據研發成本、市場收益分為1級、2級、3級。
6.5 屬于保密范圍的知識產權檔案,除與該成果的研發直接相關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審批不得查閱;其中,技術檔案除與該項成果的研發直接相關的技術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審批不得查閱。
6.6 與研發工作無關的人員如需查閱相關保密檔案,須經公司領導審批。其中,屬于1級秘密的檔案由總經理審批,屬于2級秘密的檔案由分管研發工作的副總經理審批,屬于3級秘密的檔案由經總經理、分管研發的副總經理授權的部門負責人審批。
6.7 需接觸本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6.8 在與其他單位進行委托研究、委托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6.9 訂立知識產權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使用、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商標權轉讓、商標許可使用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關于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技術合同。
6.11 公司技術人員在申請科研立項或簽訂技術合同時必須進行查新,對專利進行詳細的檢索,在避免重復研究和開發、避免產生專利糾紛的同時了解行業的技術動態。
6.12 項目完成后需要申請項目專利權、商標權的,應向知識產權管理部提出申請,遞交申請項目專利權或商標權的分析報告及所需的有關資料,知識產權管理部收到申請報告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申請專利權、商標權的處理意見,經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同意后,及時辦理有關申請專利手續。
6.13 擬申請項目專利的研究成果在申請專利前不得發表可能導致有關技術內容公開的論文或進行成果鑒定;對不宜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必須采取簽訂保密協議等必要的保護措施。
6.14 經知識產權管理部按規定認定具備申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研發成果,其項目負責人及成員應積極配合,及時向知識產權管理部提交申請項目知識產權保護所需的有關書面資料,及時辦理知識產權申請手續,使公司知識產權及時取得國家法律保護。
7 獎勵
7.1 對于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7.2 公司根據知識產權實施的收益情況給予技術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品牌策劃人3000元——10000元的獎金。
7.3 公司每年從實施發明專利、品牌策劃每年所獲稅后利潤中提取5%作為技術發明人、品牌策劃人的報酬,公司每年從實施實用新型專利每年所獲稅后利潤中提取1%作為實用新型設計人的報酬。上述成果如未獲專利權、商標權保護,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7.4 公司對知識產權成果轉讓、許可實施,從該項成果的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的稅后利潤中提取10%作為技術發明人、設計人、品牌策劃人的報酬。
7.5 本辦法所規定的獎勵措施不限于與公司成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8 法律責任
8.1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單位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公司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8.2 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根據情節輕重、造成損失大小處以直接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開除的處分。部門主要負責人有過失的,處以記過處分,并根據造成損失的大小扣減個人當年績效工資10分/1次——20分/1次。
8.3 違反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規定,造成公司知識產權秘密泄露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扣減個人當年績效工資5分/1次——10分/1次。
8.4 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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