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外商簽約主體資格的調查。
(1)若外方是以個人名義與中方簽約,則需了解該人按其本國法律是否具有法定的行為能力和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如:是否達到了訂約的法定年齡;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已被宣布為禁資產人等。中方可通過要求簽約人提供身份證明、法定地位、固定住所、營業地、委托權限、授權證書等證明材料來確定。
(2)若外方是以企業等經濟組織的名義與中方簽約,則需了解對方經濟組織的性質、資格、所屬國籍及登記注冊地、法定名稱、住所、營業范圍、主營業地的詳細地址、董事長和經理的姓名等事項。若對方是公司,則還需了解該公司的性質。必須注意的是,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經濟組織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登記成立與注銷終止的時間都很快,有些甚至是為一時的商業急需而登記成立,業務活動完成就終止注銷。要提防有些詐騙者用已經不存在的公司名義或者買來的“公司”名義行騙。因此,簽約前必須要求外方提供其所在國或所在地政府登記注冊的合法證件副本或影印件,并通過我國駐外機構來確定其真偽。
二是對外商經濟狀況的調查。
經濟狀況是外商履約能力的標志,外商的經濟狀況包括注冊資本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等幾個方面。
(1)注冊資本總額是外商在注冊機構登記的資本數額,它是表示公司等法人經濟組織依法成立必須具有的最低資本數額。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外國政府對法人經濟組織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很少限制,僅有幾百美元或幾千美元注冊資本的公司大量存在,一旦經營失敗,僅以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不足清償債務時便宣告破產來逃避債務;
(2)資產負債情況是表明外商經濟狀況的一個主要因素。了解外商所負債務與其注冊資本的比例,確定其是否屬于負債經營。對外商的資本及負債情況的調查,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經注冊會計師核實的近期經營年報表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書;也可以委托有關金融機構,由其根據業務代理關系委托外國代理銀行代為調查外商資金情況;還可以要求外方提供其開戶銀行的名稱、賬戶,由中方通過銀行、咨詢公司或其它途徑(如:通過國外的專門調查機構、工商團體、華僑團體等)進行調查了解,必要時由外商提供經公證機構證明的擔保證書;
(3)生產經營情況。主要了解外商近年來的盈虧情況、產品銷售情況以及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競爭能力的強弱情況。對外商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發展潛力,可以通過從外商生產、銷售數量和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等重要部門的雇員的人數、資歷、報酬及他們的工作情況中得到估價。
三是對外商商業信用、信譽的調查。
外商的經營歷史、經營作風、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履約信用以及與金融、政府、司法等機構間關系等情況,都是構成其商業信用、信譽的重要內容。從某種意義上看,外商的商業信譽要比外商的資本情況、經營狀況、企業組織形式等更為重要。對外商的商業信用和信譽情況,可以通過我國駐外機構和與外商有業務往來的部門或人員,如:外貿公司或專業公司、外方的供應商、外方公司掛牌的證券交易所等,進行溝通了解,也可以要求外商提供其過去活動成績的記錄資料,然后加以核實;還可以通過外商的出版物、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的有關文件、經濟方面的世界性報刊、統計資料及權威性互聯網站信息等途徑進行調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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