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勞改、勞教單位的證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托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介紹人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后情況自述、鄰居證言。
(三)證明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的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2、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例,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騙婚的證據;
4、包辦、買賣婚姻的事實、證言,物證;
5、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通奸、賭博、酗酒的證明,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婚后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離婚財產的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的證據;
3、子女各自財產的證明;
4、房屋產權的證明、合資建房的證據、證人證言;
5、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
(五)證明子女撫養能力的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
3、確定撫養費的參考材料。
(六)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應具備以下規格:
1、通奸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后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七)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必須具備下列規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奸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八)其它原因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