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推出審理案件新規———
針對目前第三者插足已經成為夫妻離婚主要誘因之一的社會現象,海淀法院近日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推出新規定:只要一方初步證明配偶有“外遇”,對方就得自己證明自身清白。
海淀法院民二庭進行的離婚案件調查顯示,家庭“冷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已經成為近年來婚姻破裂的兩大誘因。僅該院受理的高學歷夫妻離婚案件中,查明對方有“第三者”的就占到了60%以上,而男方外遇所占的比例是女方的2.5倍。
據介紹,在因第三者插足引發的離婚訴訟中,證明夫妻一方有外遇存在過錯,對于受害方在離婚多分割財產和主張精神撫慰金方面都是非常關鍵的證據,但在實踐中通過合法手段取得證據又十分困難,因此受害方很難得到精神損害賠償。根據由第三者插足引發的離婚訴訟的特殊性,海淀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完善了取證原則,采取了更加靈活的認證規則。即:只要夫妻一方有初步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第三者,對方就需要自證清白。
當事方如何自證清白呢?昨天,婚姻法專家、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給出了解釋:“被指有外遇需自證清白并不難。比如妻子拿到了一張丈夫和其他女人擁抱的照片認為丈夫有外遇,而丈夫能夠證明這張照片是單位聯歡時被同事起哄拍下的就可以算做出了合理解釋。”
對于海淀法院推出的新規,李明舜在接受采訪時說,所謂的由被指有外遇的一方自證清白,并不是憑空而論,而是針對妻子或丈夫提供的認為對方有外遇的初步證據,做出合理的解釋或者提供反證。比如丈夫晚上經常和某位女同事外出,妻子合理懷疑丈夫和那位女同事關系不正常要求離婚,妻子的懷疑可以說合乎常理。而丈夫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自己和女同事外出是為了陪客戶吃飯或其他的應酬,妻子屬于多疑。法官就不能僅憑妻子的這個說法認定丈夫有外遇。
該做法對于保護因第三者插足而引發的離婚案中的受害方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在適用中法官應該綜合考慮所有證據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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