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與特殊訴訟時效,在借貸關系中,債權債務糾紛適用的是一般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最長不超過20年。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在貸借關系中,債權人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權利,超過2年不主張自己的債權,則其債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不受法律保護,并不意味著債權滅失,債權人依然有機會獲得清償。
(1)繼續起訴
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但是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由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并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實體權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催告債務人還款或要求其確認還款
上文已提及訴訟時效并不影響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因此,即使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限已屆滿,債權人依然可以催告債務人還款,債務人自愿還款的,債權人的受償權受法律保護,對方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根據是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債務人若經催告后未還款但在確認還款的文書上簽字,如《催告還款通知書、《確認還款書》等(在這些文書中需寫明借款人同意或者自愿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些為《合同法》上的“要約”行為,債務人簽字后就形成了“承諾”,承諾行為導致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在還款協議上簽字并不代表原債權的訴訟時效延長,而是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該協議所形成的債權適用新的訴訟時效。
。3)催告保證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書上簽字
一般情況下由于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也會經過,但此時保證人如果愿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在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能夠構成新的保證合同的欠款催收通知書的條款設計符合一定要求(詳見問題73,在此不贅)。
以上是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的幾點補救措施,但不就本身風險較大,并不值得提倡,我們建議債權人防患于未然,及時主張債權,并通過合理的主張債權的形式中斷訴訟時效,熟悉相關法律以更好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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